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聯合會會費管理,保障聯合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國家、省和《浙江省礦業聯合章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是聯合會履行職能的基礎保障,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聯合會按規定每年向會員收取的會費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是聯合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三條 按三屆八次理事會通過決議的會員會費基礎標準:
副會長單位 不少于16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 不少于8000元/年
理事單位 不少于4000元/年
會員單位 不少于2000元/年
一個單位有兩個以上理事的,按在礦業聯合會中擔任的最高職務會費標準收取,其他理事不再收取。
第四條 會員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繳納本年度會費。會員無故兩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條 會費主要用于《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的社會活動、事業發展及日常開支。
第六條 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管理會費開支范圍。財務管理制席由會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
第七條 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會費的收支管理情況,并接受理事會的審查及審計機關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經礦業聯合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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