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律政策百科 |什么是“凈礦”出讓
“凈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的法律概念。鑒于土地和礦產資源均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凈地”出讓已經實施多年,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為解決礦業權出讓中存在的問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照“凈地”出讓的做法,提出“凈礦”出讓的思路。
近些年,各地在礦產資源管理改革中紛紛探索“凈礦”出讓。2010年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采礦權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10〕21號)中規定,“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的采礦權,應事先協調好礦山開采所涉及的有關山林、青苗、道路使用等一系列問題的政策處理方案,并簽訂相關協議,確保以‘凈采礦權’出讓。”這是規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凈采礦權”出讓的概念。2013年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3〕28號),對“凈采礦權”界定為:“采礦權出讓前期的相關政策處理到位,競得人不再受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且可進場開展礦山建設的擬出讓采礦權。”隨后,湖北、貴州、福建、廣西、重慶等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出臺了關于“凈礦”出讓的相關規定,對“凈礦”出讓的內涵不斷進行探索和豐富,除規定了關于采礦用地地面附著物的處理,還涉及礦業權設置和環境生態、林地占用等多方面內容。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5號),第一次從中央政策層面明確提出“凈礦”出讓的概念,要求將海砂采礦權與法定權限內的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納入同一招拍掛方案并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招拍掛之前,還應當完成海域使用論證、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定要件的編制以及評審工作。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件”)中,對“凈礦”出讓的含義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優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并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
在落實7號文件過程中,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區采礦權“凈礦”出讓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不斷豐富和發展“凈礦”出讓的政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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