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律政策百科 | “凈礦”出讓的主要內容
根據自然資源部及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凈礦”出讓的有關規定,結合“凈礦”出讓政策的內涵、實施目標及現實問題,“凈礦”出讓應當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是設置礦業權時合理避讓禁止限制開發區域。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從中央到地方都從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強化部分環境敏感區域管控的角度,明確規定禁止或者限制礦產資源開發進入環境敏感區域。為保證礦業權出讓之后,礦業權人能夠依法進行勘查和開采作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礦業權出讓前,認真核實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森林及草原保護區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和擬出讓礦業權重疊等情況,處理好空間避讓問題,合理確定出讓范圍,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發生矛盾的隱患。
二是做好勘查開采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做好礦業權出讓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保證出讓成功后礦業權人能夠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礦業權出讓之前應當核查擬出讓的勘查開采區塊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將來辦理采礦用地是否會受到規劃制約。土地利用規劃存在限制條件的,應確保出讓成功后依法啟動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程序,保障下一步礦業權人辦理采礦用地申請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根據礦業權出讓和開發計劃,地方政府應當確保為采礦用地辦理預留相應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將來不得以沒有建設用地指標為由,拒絕采礦用地辦理申請。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將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出讓。
三是統籌簡化采礦作業相關審批要件和審批流程。礦產資源開采作業,除了取得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外,還需要事先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已經完成環評、安評、礦山初步設計等,取得相應評審或備案文件。政府部門在開展礦業權出讓準備工作時,應當關注和考慮上述文件編制及評審(備案)工作,積極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林業等部門溝通協調,開展必要的聯合踏勘、聯合審查,確保礦業權出讓后可依法順利辦理后續行政審批手續。
四是妥善處置原礦業權人已經形成的固定資產等歷史遺留問題。礦業權因到期等原因滅失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競爭性出讓的原則,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礦業權,但原礦業權人在原來開采作業過程中形成了包括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以及采礦其他附屬設施在內的固定資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出讓礦業權時,應妥善解決新礦業權人與原礦業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新礦業權人不受道路、地面附著物等權益的制約,競得采礦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順利進場,同時保障原礦業權人的財產權益。實踐中常見做法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聘請評估機構對原礦業權人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后在出讓文件中予以公示,要求競得人競得采礦權后按照評估結果收購原礦業權人的固定資產。
?。ū本┙鹫\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永高律師團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