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之一:責任人員
引 言
非法采礦罪是礦業企業重大法律風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于礦產資源開采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監管的特殊性,非法采礦刑事案件中存在罪與非罪、罪輕罪重、責任分擔、證據采信等諸多疑難爭議問題。非法采礦罪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不僅要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的辯護技能,還必須要熟練運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律政策,有效結合地質勘查、礦山開采、儲量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和專家意見,針對具體案件做出精準、有效的辯護。筆者根據多個非法采礦刑事案件辯護的實務經驗,結合近幾年對非法采礦罪的系統研究,撰寫了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系列文章,從責任人員、礦產資源屬性、無證開采與越界開采、鑒定結論、礦產品的數量與價格、合法工程施工與違法采礦界限等多個角度對非法采礦罪辯護要點加以闡述,供讀者參考。
在非法采礦犯罪中,單位犯罪是一種常見的表現形態。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非法采礦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正確認定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需要結合單位有關人員的身份角色、主觀心態、實際作用等因素,在全面收集分析證據的基礎上綜合判定。
一、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規定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無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如何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直接規定,但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問題的復函》、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20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等文件中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了明確具體規定。
二、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幾類典型人員的刑事責任認定分析
礦山開采具有專業性和復雜性,礦山企業特別是大型礦山企業內部具有較為明確的管理層級和職責分工,同時不同礦山企業的內部管理情況也不盡相同,因此認定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正確認定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幾點建議
一是在全面收集證據基礎上綜合判定。辦案人員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針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問題全面收集證據,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加以判定。例如,為查清法定代表人是否實際參與非法采礦,應充分調查收集公司內部關于非法采礦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以及公司管理層對于非法采礦施工、結算、銷售等有關環節的簽批文件等。
三是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應本能地保持適用的謹慎。對非法采礦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的認定應當持慎重態度,避免不當擴大化適用。對于僅掛名而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對于未實際參與非法采礦行為的礦長,對于受單位指派完成未明顯超出職責范圍任務的采礦技術人員,以及其他雖涉及非法采礦但未起到較大作用的公司人員,不宜認定為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